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 何桂枝 (隨父姓),民國94年變更從母姓「盧」,並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父親去年(98年)死亡,因生前表示希望依傳統觀念回復父姓,且生母亦表贊同,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聲請變更姓氏為父姓「何」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除符合上開條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外,尚須有事實足認該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始足當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由,雖據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父親育有4名子女,3男1女,僅伊與母同姓,當時從母姓是因為母親為原住民,從原住民之姓有補助,故從母姓;聲請人之母親 盧永豪 亦到庭表示:改姓並無其他原因等語(均見本院98年4月2日訊問筆錄),可知聲請人提出本件更變更姓氏之聲請,僅係以符合自身之心理上期望或滿足其情感上之需求而已,並無事實足認從母姓氏對其本身有何不利之影響,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不利影響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是其聲請於法殊屬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