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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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8月13日向第三人翁福隆借用新臺幣212,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12月1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4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影本二件、本票影本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大樹││400│旱│1│10│71│8分之1││││││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