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信忠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0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後總淨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之被告沈信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驗後淨重○.二三公克(原聲請書誤載為○‧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可證,因屬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原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等語。
二、經查:上情,有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北市鑑毒字第八七○號鑑驗通知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六號卷第四十九頁)等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