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3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錫煒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3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