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債權人 林清凉 上列債權人林清凉因與債務人 陳邱素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邱素蕊(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