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慧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所明定。是以,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罪,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19日以99年度偵字第312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8月16日確定,並於
100年8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仿冒「NIKE」商標童鞋│14雙│蔡慧樺│├──┼──────────────┼───┼────┤│2│仿冒「ADIDAS」商標童鞋│48雙│蔡慧樺│├──┼──────────────┼───┼────┤│3│仿冒「ADIDAS」商標童裝│12套│蔡慧樺│├──┼──────────────┼───┼────┤│4│仿冒「ADIDAS」商標童裝│3件│蔡慧樺│├──┼──────────────┼───┼────┤│5│仿冒「PUMA」商標童鞋│32雙│蔡慧樺│├──┼──────────────┼───┼────┤│6│仿冒「HelloKitty」商標童鞋│12雙│蔡慧樺│├──┼──────────────┼───┼────┤│7│仿冒「HelloKitty」商標衣服│51件│蔡慧樺│├──┼──────────────┼───┼────┤│8│仿冒「HelloKitty」商標褲子│3件│蔡慧樺│├──┼──────────────┼───┼────┤│9│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1件│蔡慧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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