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乙○○○○○○兼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