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甲○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種子貳拾顆(合計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聲請書誤將法務部調查局98年9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載為「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於98年8月14日某時,檢查郵包時發現真實姓名、年籍甲○之人自英國寄出1件至高雄市○○區○○路132路,上載收件人為「CrisWillson」之郵包,經拆封後發現內藏疑似大麻種子20顆(合計淨重0.36公克),遂函送高雄調查站偵辦,偵查後因無法特定犯罪嫌疑人而將上開大麻種子送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等事實,有高雄調查站98年12月21日航高緝字第09854017620號函1紙在卷可稽,又上開20顆種子經隨機抽樣4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2顆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20顆種子合計淨重0.36公克,空包裝總重16.13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9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0號),足認扣案之物品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之聲請核於法無違,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亦以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為據,聲請宣告沒收,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既為毒品沒收之特別規定,自無庸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普通規定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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