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93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6年04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04月04日起至103年04月04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04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9%計付利息(逾期時利率為5.64%),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壹條之情事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乙○○簽立之貸款契約乙紙為憑。
二、詎上開借款相對人僅繳納本金利息至97年08月0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聲請人通知催告後仍分文未償,是依據上開契約第拾壹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584,946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乙○○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