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黃色圓形錠貳顆,驗後淨重零點伍肆捌公克;粉紅色圓形錠參顆,驗後淨重零點捌貳陸公克)及MDA壹顆(驗後淨重零點貳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5顆(黃色圓形錠2顆,驗後淨重0.548公克;粉紅色圓形錠3顆,驗後淨重0.826公克)及MDA1顆(驗後淨重0.29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再者,MDMA、MD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875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
1紙存卷可參。前開案件所扣得黃色圓形錠2顆(驗後淨重
0.548公克)及粉紅色圓形錠3顆(驗後淨重0.826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另扣得磚紅(暗紅)色圓形錠1顆(驗後淨重0.292公克),經送上開醫院鑑驗結果,亦確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有該院98年12月8日檢驗報告3紙在卷為憑,足認上開圓形錠劑6顆,均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故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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