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柒肆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塊狀粉末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零陸公克)暨其包裝袋玖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357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本件扣案之毒品,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毛重3.10公克、驗後合計淨重0.74公克)、及海洛因塊狀粉末1包(驗前淨重0.
115公克、驗後淨重0.106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20號濫用藥品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9040號鑑定書存卷為證(見99年度聲沒字第13號卷第3頁、98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卷第10頁),足認扣案之物品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9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再聲請意旨固亦以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為據,聲請宣告沒收,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既為毒品沒收之特別規定,自無庸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普通規定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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