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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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認其逃匿而於民國98年6月3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7月17日緝獲到案,再經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於98年7月2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7月21日98年執庚字第932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可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說明,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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