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丁○○
即債務人相對人甲○○
即債權人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假扣押事件及98年度司執全字第38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