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利海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