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選任辯護人 陰正邦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