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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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9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明輝 、 洪李美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對於債務人洪明輝、洪李美珠請求之債權與本院
100年度司促字第32940號就債務人洪明輝、 陳青菊 請求之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如有重覆請求,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