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複代理人 黃如鈴 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婉 琼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