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茂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偉恩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