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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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茂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偉恩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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