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抗更字第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7月21日(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