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扶助辯護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載「扶助辯護人林伸全律師」等字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扶助辯護人林伸全律師」,顯係上述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漏載,應予更正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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