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法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法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法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5日│103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72號│第81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5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9月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5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10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5日│103年9月2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備註│3382號│38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