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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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楊淑貞 被告 姜義展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7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17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楊淑貞被告姜義展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淑貞被告姜義展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萬 元,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對被告姜義展之其餘請求拋棄,但仍保留對被告 江權哲 、 王祥峰 之民事請求權。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淑貞被告姜義展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