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00,000元,應繳裁判費53,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2,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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