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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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雨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雨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1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仿冒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1—66頁),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