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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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宜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即代號AB000-B113433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原係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乙男則另有家室。被告與乙男交往中,曾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之星朝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被告並在乙男知情之情形下拍攝乙男親吻被告胸部、下體之性影像(涉嫌竊錄性影像罪嫌另經不起訴之處分)。詎被告因不滿乙男要求分手,竟基於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乙男同意,於113年5月16日13時9分許,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無故傳送上開乙男親吻被告胸部、下體之性影像各1張給乙男之妻(於同日14時25分傳送之乙男穿著內褲手摸生殖器照片1張不在告訴範圍內),乙男之妻再於同日下午傳訊詢問乙男,乙男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