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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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
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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