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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