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德商麥明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陳彥希 律師 董浩雲 律師被告 金其 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
劉師婷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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