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不滿告訴人甲○○積欠債務不還,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三樓處,夥同年籍不詳綽號「 阿國 」者,共同毆打告訴人甲○○,致其受有面鼻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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