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晉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美延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7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03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