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40號聲請人 蘇明發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宏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