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曾詹娥 被告曾正好即 曾清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301建號建物暨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4,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98,
500元【計算式:102、10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4,500元/㎡×(13㎡+62㎡)+301建號建物411,000元=2,99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