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 謝隆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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