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40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29日│民國97年5月29日│民國97年7月2日回│││回溯26小時內│回溯96小時內│溯26小時內│├────┼────────┼────────┼────────┤│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第10條第1項││││││├────┼────────┼────────┼────────┤│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字第3003號│字355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實││2319號│2319號│40號││審├──┼────────┼────────┼────────┤││判決│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8年2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判││2319號│2319號│40號││決├──┼────────┼────────┼────────┤││判決│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98年3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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