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
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8包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5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合計淨重0.41│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2包│公克(空包裝│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總重0.46公克│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3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2│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06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1包│(空包裝重│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0.25公克)│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3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3│第一級毒品海│淨重1.40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2包│(空包裝重│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0.83公克)│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220019255號鑑定書│├──┼──────┼──────┼───────────┤│4│第一級毒品海│毛重0.2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1包││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5│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18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1包│(空包裝重│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0.19公克)│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6│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21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1包│(空包裝重│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0.23公克)│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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