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損害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碧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損害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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