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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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107年8月3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陳智豪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應更正為「陳智豪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 伍拾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智豪就其所犯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與檢察官協商之刑度為拘役50日(見本院卷第133頁、第136頁),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為「拘役伍拾玖日」,爰應更正為「陳智豪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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