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守杰被告鍾培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法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守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守杰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張守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新竹縣○○市○○街○○○號」之住所及位在「新竹縣○○市○○路○段○○號12樓」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於107年6月14日及107年7月10日將執行傳票分別寄存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及三民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7年8月20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75008536號函暨其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字第2781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住所及居所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