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交易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151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3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
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文財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死亡,有卷附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