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楊正介
       楊義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楊正介之債權人,相對人楊
正介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惟恐繼承遺
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之遺
產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
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楊義介名下;相
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
係無效而不具備所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其財產處分行為害
及聲請人之債權,有確認之必要,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
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就其無效法律行為回復原狀等語。並
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
,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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