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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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66號
原   告 豐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瑋哲瀚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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