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3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耀德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方衛健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74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