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柯振豪 兼法定代理柯玉文人訴訟代理人 戴瑋恩 被告 蔣家豪 法定代理人 蔣清登
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