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丙○○居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弄00號被告 彭耀祖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