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曹致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貳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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