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之巴西TAURUS廠製口徑零點參捌吋轉輪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及制式口徑零點參捌吋轉輪手槍子彈(彈底標記均為
ACP98SPL38)捌顆,均沒收。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九號),前於民國八十九年(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經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共同查獲未經許可擁有制式口徑○點三八吋轉輪手槍子彈十九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二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惟其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經警借提時,復帶領員警至臺中市○○路○段○○○號前鑰匙箱內,查獲不詳之人所置放具殺傷力之具殺傷力巴西TAURUS廠製口徑零點參捌吋轉輪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及制式口徑零點參捌吋轉輪手槍子彈(彈底標記均為ACP98SPL38)捌顆,則經前開確定判決認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因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未予宣告沒收。然上開槍彈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此參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扣案之巴西TAURUS廠製口徑零點參捌吋轉輪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及制式口徑零點參捌吋轉輪手槍子彈(彈底標記均為ACP98SPL38)捌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等情,業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刑鑑字第三○○五九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附於偵查卷第四十六頁),堪認上開槍、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