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88號原告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7日以「改裝車情報GTRGRANDTUNING」商標(其中「改裝車情報GRANDTUNING」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雜誌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於94年8月3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5年1月27日中台異字第94105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95年11月7日經訴字第09506182250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可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