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全新服裝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李旦律師
江俊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新服裝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南光男飾服裝行 楊林素真 於民國(下同)84年12月21日以「CHUENSU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男女服裝、童裝、汗衫、襯衫、運動服裝等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第743550號註冊商標,並於87年3月19日經該局公告登記移轉予原告之前手全新服裝行 楊飛雄 ,再於94年5月
1日經被告公告登記移轉予原告。嗣參加人全新服裝廠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4年9月23日申請廢止,經被告審查,於95年7月3日以中台廢字第940256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743550號『CHUE
NSUN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11月8日經訴字第095061824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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