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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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文 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100年審易字第2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文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文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7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0年4月13日送達被告位於桃園縣○○鄉○○○路○○巷○○弄8之1號之住所,由被告之子 紀亞德 收執無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後(期間之末日原為100年4月24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應於100年4月25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4月21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