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錦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錦榮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貳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家庭暴力事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殺害直係血親尊親罪,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對其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如有違反情事,得撤銷其假釋付保護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琪玲